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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稽核實施細則

第1條:

本行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「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」訂定之。

第2條:

本行建立內部稽核制度,並確保該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執行,以促進銀行健全發展,維護金融安定。

第3條:

本行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、風險管理機制、內部稽核制度、以及自行查核制度,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。

第4條:

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,在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,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,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,協助董(理)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。

第5條:

本行設立隸屬董(理)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,以獨立超然之精神,執行稽核業務,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(理)事會及監察人(監事)報告。

本行建立總稽核制,綜理稽核業務。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,其資格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,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,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。

總稽核之聘任、解聘或調職,應經董(理)事會全體董(理)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。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、免職、升遷、獎懲、輪調及考核等,應由總稽核簽報,報經董(理)事長核定後辦理。但涉及其他管理、營業單位人事者,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,再行簽報董(理)事長核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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